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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zhuanli法(2020年修正)
(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zhuanli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zhuanli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zhuanli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zhuanli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授予zhuanli权的条件
第三章 zhuanli的申请
第四章 zhuanli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第五章 zhuanli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第六章 zhuanli实施的特别许可
第七章 zhuanli权的保护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zhuanli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三条 国务院zhuanli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zhuanli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zhuanli申请,依法授予zhuanli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zhuanli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zhuanli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请zhuanli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zhuanli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zhuanli权。
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zhuanli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zhuanli权人。该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zhuanli的权利和zhuanli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zhuanli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zhuanli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zhuanli的权利和zhuanli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七条 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zhuanli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
第八条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zhuanli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zhuanli权人。
第九条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zhuanli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zhuanli又申请发明zhuanli,先获得的实用新型zhuanli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zhuanli权的,可以授予发明zhuanli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zhuanli的,zhuanli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第十条 zhuanli申请权和zhuanli权可以转让。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zhuanli申请权或者zhuanli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转让zhuanli申请权或者zhuanli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zhuanli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zhuanli行政部门予以公告。zhuanli申请权或者zhuanli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zhuanli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zhuanli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zhuanli,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zhuanli产品,或者使用其zhuanli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zhuanli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zhuanli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zhuanli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zhuanli,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zhuanli产品。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zhuanli的,应当与zhuanli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zhuanli权人支付zhuanli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zhuanli。
第十三条 发明zhuanli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第十四条 zhuanli申请权或者zhuanli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zhuanli;许可他人实施该zhuanli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zhuanli申请权或者zhuanli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第十五条 被授予zhuanli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zhuanli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国家鼓励被授予zhuanli权的单位实行产权激励,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
第十六条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zhuanli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zhuanli权人有权在其zhuanli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zhuanli标识。
第十七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zhuanli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根据本法办理。
第十八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zhuanli和办理其他zhuanli事务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zhuanli代理机构办理。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申请zhuanli和办理其他zhuanli事务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zhuanli代理机构办理。
zhuanli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zhuanli申请或者其他zhuanli事务;对被代理人发明创造的内容,除zhuanli申请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负有保密责任。zhuanli代理机构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zhuanli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zhuanli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提出zhuanli国际申请。申请人提出zhuanli国际申请的,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国务院zhuanli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本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zhuanli国际申请。
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向外国申请zhuanli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申请zhuanli的,不授予zhuanli权。
第二十条 申请zhuanli和行使zhuanli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zhuanli权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滥用zhuanli权,排除或者限制竞争,构成垄断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zhuanli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准确、及时的要求,依法处理有关zhuanli的申请和请求。
国务院zhuanli行政部门应当加强zhuanli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完整、准确、及时发布zhuanli信息,提供zhuanli基础数据,定期出版zhuanli公报,促进zhuanli信息传播与利用。
在zhuanli申请公布或者公告前,国务院zhuanli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员对其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章 授予zhuanli权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 授予zhuanli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zhuanli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zhuanli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zhuanli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第二十三条 授予zhuanli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zhuanli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zhuanli文件中。
授予zhuanli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授予zhuanli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第二十四条 申请zhuanli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的;
(二)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三)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四)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第二十五条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zhuanli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原子核变换方法以及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zhuanli权。
第三章 zhuanli的申请
第二十六条 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zhuanli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zhuanli保护的范围。
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zhuanli申请文件中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申请人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陈述理由。
第二十七条 申请外观设计zhuanli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等文件。
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zhuanli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zhuanli行政部门收到zhuanli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zhuanli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zhuanli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zhuanli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zhuanli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中国第一次提出zhuanli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向国务院zhuanli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zhuanli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条 申请人要求发明、实用新型zhuanli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起十六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zhuanli申请文件的副本。
申请人要求外观设计zhuanli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zhuanli申请文件的副本。
申请人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zhuanli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第三十一条 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zhuanli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一件外观设计zhuanli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外观设计。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可以在被授予zhuanli权之前随时撤回其zhuanli申请。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可以对其zhuanli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zhuanli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zhuanli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第四章 zhuanli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zhuanli行政部门收到发明zhuanli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国务院zhuanli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第三十五条 发明zhuanli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zhuanli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国务院zhuanli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zhuanli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第三十六条 发明zhuanli的申请人请求实质审查的时候,应当提交在申请日前与其发明有关的参考资料。
发明zhuanli已经在外国提出过申请的,国务院zhuanli行政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该国为审查其申请进行检索的资料或者审查结果的资料;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交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zhuanli行政部门对发明zhuanli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第三十八条 发明zhuanli申请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国务院zhuanli行政部门仍然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
第三十九条 发明zhuanli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zhuanli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zhuanli权的决定,发给发明zhuanli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zhuanli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条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zhuanli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zhuanli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zhuanli权或者外观设计zhuanli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zhuanli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zhuanli权和外观设计zhuanli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条 zhuanli申请人对国务院zhuanli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国务院zhuanli行政部门请求复审。国务院zhuanli行政部门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zhuanli申请人。
zhuanli申请人对国务院zhuanli行政部门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zhuanli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第四十二条 发明zhuanli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zhuanli权的期限为十年,外观设计zhuanli权的期限为十五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自发明zhuanli申请日起满四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三年后授予发明zhuanli权的,国务院zhuanli行政部门应zhuanli权人的请求,就发明zhuanli在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给予zhuanli权期限补偿,但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除外。
为补偿新药上市审评审批占用的时间,对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发明zhuanli,国务院zhuanli行政部门应zhuanli权人的请求给予zhuanli权期限补偿。补偿期限不超过五年,新药批准上市后总有效zhuanli权期限不超过十四年。
第四十三条 zhuanli权人应当自被授予zhuanli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zhuanli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一)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二)zhuanli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zhuanli权的。
zhuanli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由国务院zhuanli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第四十五条 自国务院zhuanli行政部门公告授予zhuanli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zhuanli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国务院zhuanli行政部门宣告该zhuanli权无效。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zhuanli行政部门对宣告zhuanli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zhuanli权人。宣告zhuanli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zhuanli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对国务院zhuanli行政部门宣告zhuanli权无效或者维持zhuanli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四十七条 宣告无效的zhuanli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zhuanli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zhuanli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zhuanli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zhuanli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zhuanli实施许可合同和zhuanli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zhuanli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zhuanli侵权赔偿金、zhuanli使用费、zhuanli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第六章 zhuanli实施的特别许可
第四十八条 国务院zhuanli行政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管理zhuanli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相关部门采取措施,加强zhuanli公共服务,促进zhuanli实施和运用。
第四十九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zhuanli,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zhuanli权人支付使用费。
第五十条 zhuanli权人自愿以书面方式向国务院zhuanli行政部门声明愿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zhuanli,并明确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的,由国务院zhuanli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实行开放许可。就实用新型、外观设计zhuanli提出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当提供zhuanli权评价报告。
zhuanli权人撤回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并由国务院zhuanli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开放许可声明被公告撤回的,不影响在先给予的开放许可的效力。
第五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意愿实施开放许可的zhuanli的,以书面方式通知zhuanli权人,并依照公告的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支付许可使用费后,即获得zhuanli实施许可。
开放许可实施期间,对zhuanli权人缴纳zhuanli年费相应给予减免。
实行开放许可的zhuanli权人可以与被许可人就许可使用费进行协商后给予普通许可,但不得就该zhuanli给予独占或者排他许可。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就实施开放许可发生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国务院zhuanli行政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zhuanli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zhuanli或者实用新型zhuanli的强制许可:
(一)zhuanli权人自zhuanli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zhuanli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zhuanli的;
(二)zhuanli权人行使zhuanli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第五十四条 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zhuanli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zhuanli或者实用新型zhuanli的强制许可。
第五十五条 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zhuanli权的药品,国务院zhuanli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
第五十六条 一项取得zhuanli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zhuanli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zhuanli行政部门根据后一zhuanli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zhuanli行政部门根据前一zhuanli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第五十七条 强制许可涉及的发明创造为半导体技术的,其实施限于公共利益的目的和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第五十八条 除依照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二)项、第五十五条规定给予的强制许可外,强制许可的实施应当主要为了供应国内市场。
第五十九条 依照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第五十六条规定申请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以合理的条件请求zhuanli权人许可其实施zhuanli,但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获得许可。
第六十条 国务院zhuanli行政部门作出的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zhuanli权人,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根据强制许可的理由规定实施的范围和时间。强制许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发生时,国务院zhuanli行政部门应当根据zhuanli权人的请求,经审查后作出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
第六十一条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
第六十二条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zhuanli权人合理的使用费,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处理使用费问题。付给使用费的,其数额由双方协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zhuanli行政部门裁决。
第六十三条 zhuanli权人对国务院zhuanli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zhuanli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国务院zhuanli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 zhuanli权的保护
第六十四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zhuanli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外观设计zhuanli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第六十五条 未经zhuanli权人许可,实施其zhuanli,即侵犯其zhuanli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zhuanli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zhuanli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zhuanli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zhuanli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zhuanli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zhuanli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六条 zhuanli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zhuanli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zhuanli方法的证明。
zhuanli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zhuanli或者外观设计zhuanli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zhuanli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zhuanli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zhuanli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zhuanli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zhuanli侵权纠纷的证据;zhuanli权人、利害关系人或者被控侵权人也可以主动出具zhuanli权评价报告。
第六十七条 在zhuanli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zhuanli权。
第六十八条 假冒zhuanli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负责zhuanli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 负责zhuanli执法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zhuanli行为进行查处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
(二)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三)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
(五)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zhuanli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管理zhuanli工作的部门应zhuanli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处理zhuanli侵权纠纷时,可以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所列措施。
负责zhuanli执法的部门、管理zhuanli工作的部门依法行使前两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七十条 国务院zhuanli行政部门可以应zhuanli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处理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zhuanli侵权纠纷。
地方人民政府管理zhuanli工作的部门应zhuanli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处理zhuanli侵权纠纷,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侵犯其同一zhuanli权的案件可以合并处理;对跨区域侵犯其同一zhuanli权的案件可以请求上级地方人民政府管理zhuanli工作的部门处理。
第七十一条 侵犯zhuanli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zhuanli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故意侵犯zhuanli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zhuanli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zhuanli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三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第七十二条 zhuanli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zhuanli权、妨碍其实现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责令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作出一定行为的措施。
第七十三条 为了制止zhuanli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zhuanli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第七十四条 侵犯zhuanli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zhuanli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以及侵权人之日起计算。
发明zhuanli申请公布后至zhuanli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zhuanli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zhuanli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zhuanli权人于zhuanli权授予之日前即已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自zhuanli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zhuanli权:
(一)zhuanli产品或者依照zhuanli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zhuanli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二)在zhuanli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zhuanli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zhuanli的;
(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zhuanli药品或者zhuanli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zhuanli药品或者zhuanli医疗器械的。
第七十六条 药品上市审评审批过程中,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与有关zhuanli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zhuanli权产生纠纷的,相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就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他人药品zhuanli权保护范围作出判决。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根据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作出是否暂停批准相关药品上市的决定。
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与有关zhuanli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也可以就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zhuanli权纠纷,向国务院zhuanli行政部门请求行政裁决。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zhuanli行政部门制定药品上市许可审批与药品上市许可申请阶段zhuanli权纠纷解决的具体衔接办法,报国务院同意后实施。
第七十七条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zhuanli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zhuanli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向外国申请zhuanli,泄露国家秘密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 管理zhuanli工作的部门不得参与向社会推荐zhuanli产品等经营活动。
管理zhuanli工作的部门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条 从事zhuanli管理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八十一条 向国务院zhuanli行政部门申请zhuanli和办理其他手续,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费用。
第八十二条 本法自1985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