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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河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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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河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日期:2023-12-01 作者: 点击:33

新修订的《河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商业银行不得在授信中对中小微企业设置歧视性规定



  新华社石家庄11月30日电(记者齐雷杰)针对中小微企业贷款难问题,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新修订的《河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不得在授信中对中小微企业设置歧视性规定。


  新修订的条例经过河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后,于11月30日表决通过,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聚焦优化市场、政务、要素、法治和信用环境,出台一系列务实管用举措,维护经营主体合法权益。


  中小微企业贷款难是影响营商环境的顽疾。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马桂旺说,条例对中小微企业贷款难问题作出重点规范,明确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完善融资支持制度,健全风险分担机制,发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鼓励综合应用风险补偿、保费补贴、代偿补偿等手段,降低中小微企业担保费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担保费率不得高于国家和河北省的有关规定。


  条例规定,鼓励商业银行按照可持续、保本微利的原则,建立差异化的利率定价机制,为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开发创新金融产品和业务模式。鼓励征信机构和信用评级机构发展,支持金融机构在信贷审批、风险防范、证券发行、信用担保等领域使用第三方信用服务产品。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融资服务中落实对中小微企业收费优惠政策,不得在授信中对中小微企业设置歧视性规定。


  针对企业资金困难问题,条例规定,在招投标活动中,推广以金融机构保函、保证保险等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鼓励采取承诺制方式免予缴纳招标投标保证金,降低经营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


  条例还规定,政府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员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账款,不得以内部人员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在合同未作约定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延迟支付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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