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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6日,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河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省政府日前以政府令的形式印发的《河北省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8月1日开始施行。
《办法》规定由省级行政机关依法制定本系统统一的行政裁量权基准,下级机关如需细化量化,不得突破或超出上级机关划定的阶次、幅度。在充分考虑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基础上,实现裁量基准的全省统一,最大限度避免“同案不同罚”“同事不同办”现象,使执法行为得到有效规范。
据介绍,2020年7月以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三次动态调整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基准,共涉及138部法律法规规章539项处罚事项。明确了行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原则;明确了7种不予处罚的情形,12种应当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细化了裁量基准,明确从轻罚款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幅度30%以下确定。
2021年12月,市场监管系统对市场主体未将营业执照置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销售不知道所购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说明进货来源等66项违法行为,明确实行“首违免罚”。2022年12月,对《广告法》等8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采取强制措施的使用“国家级”“最高级”等用语作广告、未按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等12种行为,明确结合主观过错程度较低等10项因素综合认定,可以不予实施强制措施,通过责令改正、提醒、告诫、约谈等措施,加强教育引导。截至今年6月底,全系统共办理免罚案件2632件,免罚金额6741万元,免强制措施案件3件。
《办法》重点明确了五个方面的内容:厘清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权限,明确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技术要求,严格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程序,强化行政裁量权基准规范适用,加强行政裁量权基准监督管理。《办法》既是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的刚性规定,也将作为全省各级行政机关普遍适用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办法》的施行将有利于更好保护经营主体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对于优化营商环境,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