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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数字化进程不断加快,数据已经成为提升综合国力、争取竞争优势的战略资源。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指出,要“促进数据高效流通使用、赋能实体经济,统筹推进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加快构建数据基础制度体系”。为更好实现数据要素的价值,推动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必须明确数据要素价值释放机理,促进数据的收集、转化与公平流通,积极推进数据反垄断治理,加强数据开放与共享制度建设,重视构建良性数据市场生态,以充分激发数据要素潜能,赋能数字经济增长,驱动国家发展水平整体跃升。
数据要素的价值释放事关国之大计
数字经济是对传统经济形态的超越与发展,是推动经济提质增效的重要力量。数据作为产业转型升级的关键原料,已经完全具备生产要素的属性,在各项变革中展现出令人瞩目的价值潜能,影响着人们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数据要素价值的释放,对服务国家发展全局具有重大意义。
第一,数据成为生产要素是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随着数字技术与算力算法的飞速发展,数据的获取与传播更加便捷,且数据具有非竞争性、规模效应显著等特征,引导数据要素参与生产,能够极大改善劳动效率,为生产力的发展提供强大助力,是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
第二,数据要素为经济社会建设赋予强劲动能。数据技术带来了生产模式的革新,生产者依据市场数据分析,可以精准把握消费者的个性化需要,提供定制服务。消费者借助于数据技术,也可以参与商品的生产、设计与研发等过程,更好地满足自身需求,实现双方的互动和共赢。数据要素还能够提高信息传播效率,有利于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降低生产资源消耗,优化产业资源配置,在价值创造中发挥倍增效应,全面驱动产业效益的提高。数据的合理开放也有利于政府决策获取更加充分的信息支持,改进政务工作方式,提高宏观调控的效率与社会治理的现代化水平。此外,在数据要素驱动下,企业为谋求更高利润,倾向于加大技术研发投入,技术的发展为企业带来更多创新要素,同时可以降低创新的试错风险。
第三,数据要素价值释放机制是数据市场政策设计的基本遵循。释放数据要素价值,一般需要对原始数据进行采集解析,将其转化为能够投入实际生产的数据资源,数据资源也是企业物质资产的一部分,经由多次市场流通与社会化配置,可以进一步转化成为数据资本,通过各种商业战略决策,数据要素的价值最终得以深度释放。依据数据价值释放的规律,针对不同数据主体,应当分别确立相应权利保障机制,重视保护个人隐私权、企业财产权以及公共数据安全,在遵循市场公平原则的前提下,设置更加灵活的数据交易开放方式,激发数据驱动的创新潜能,提高数据流通效率,发挥好数据要素在价值链中的突出优势,以期在新的经济赛道上抢占先机、赢得主动。
数据要素价值释放过程中的垄断问题成因与表现
虽然数据具有非竞争性,但在价值释放过程中,高质量数据作为稀缺资源必然引发竞争。在数据的收集、转化或流通等不同环节,竞争壁垒都可能出现,干扰数据市场秩序,进而造成数据垄断,限制数据要素价值的实现。
第一,马太效应加深数据鸿沟。数据产业具有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的特征,市场优势越大的企业对优质数据的掌控力越强,大规模、高质量的数据又能进一步提升企业市场优势,正向效应叠加积累,会不断扩大市场主体间的数据差距,形成垄断态势,带来经济与社会的价值损失。
第二,锁定效应与网络效应强化用户黏性。对于用户而言,转换平台不仅面临着技术与数据转移等障碍,还需要学习适应新的系统操作,因此,用户往往不会轻易切换平台。对于平台而言,用户基数越大,掌握的数据价值越高,越能够吸引新用户,随着时间推移,用户黏性还会不断加强,数据垄断形势随之加剧。
第三,机会成本过高抑制数据开放。企业凭借数据优势,能够加强对关联市场的控制,扩大市场势力范围,由此所获收益比直接交易数据更高,且不同数据库的参数、结构等存在差异,实现数据互通需要针对不同主体需求进行优化,企业不仅要承担较高交易成本,还要面临信息泄露、权益侵犯等隐患,开放数据的积极性不高,数据流动受限,数据要素的价值难以得到深度挖掘。在垄断利益的驱使下,率先占据市场优势的企业往往采取各种策略限制数据获取,降低竞争威胁,如设立排他性合约,有差别地向其他企业开放数据,以及利用市场优势地位和算法优势,对消费者实施隐蔽的不当定价行为,或强制“二选一”等。数据资源被圈定在垄断企业及其利益相关方内部,新入企业的市场空间受到挤压,潜在竞争企业面临更高进入壁垒,垄断者所在行业乃至关联行业的市场竞争活力下降,消费者福利受损,数据资源配置失衡,数据供给能力难以提升,产业创新受阻,数据要素价值开发效率大大降低。
数据要素反垄断治理面临的困境与应对策略
数据要素价值释放的关键在于流通,数据垄断限制着数据资源在市场上的自由配置,严重阻碍了数据要素的价值释放,反垄断治理非常重要。但是,数据垄断行为具有一些与传统垄断模式不同的新特征,比如,由于数据垄断行为的判定标准尚未统一,相关市场边界难以确定,仅凭数据集中或限制行为不能判定垄断;由于数据确权制度不够健全,权益保障无法充分落实,各方收益分配难以规范;由于数据开放合理限度缺乏标准,企业间的权益关系难以平衡,数据安全存在风险;等等。这些新特征都要求数据反垄断治理创新方法、合理应对。
数据资源是数字经济领域的核心资源,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必须重视数据要素的价值释放,打破制约数据流通的藩篱,其中一项重要任务就是逐步完善数据要素反垄断治理体系。
第一,明确数据市场竞争规则,细化垄断行为约束条款。落实数据治理规范建设,健全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诉讼制度,加强企业自证要求,解决诉讼举证难的问题,针对数据市场上的垄断行为,采用分类列举的方式作出具体规定,建立案例参考制度,实现垄断行为的有效界定与追责。
第二,明确数据权利归属,建立动态产权体系。完善数据产权分割的法律规范,明确数据权责划分,提升大数据思维与应用能力,利用区块链等技术建立产权登记备案体系,探索构建分级分类的数据治理模式,创新数据产权保护路径,加强政策引导,统筹规制市场各主体行为,协调解决各方利益诉求。
第三,加强数据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完善数据反垄断治理机制。探索形成安全高效的数据流通模式,着力支持数据安全技术攻关,提升数据管理能力,积极推进数据风险防护系统布局。建立数据交易信用制度,严厉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健全数据金融与财政制度,规范数据服务与流通秩序,引入数字化监管模式,发挥政府、社会与市场的协同联动作用,营造良性数据竞争环境,推动数字经济发展行稳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