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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出台《河北省征收土地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有效规范征收土地程序,努力维护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积极保障建设项目用地需求,持续推进依法和谐高效征收土地。
《规定》主要从征收土地前期程序、征收土地报批和征收土地批后程序等方面细化深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征收土地的规定,强调征收土地应当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突出依法征地,细化明确征收土地具体流程。《规定》明确,征收土地前期程序主要包括拟定范围、预公告、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定补偿安置方案、发布补偿安置公告、征地听证、补偿登记、签订协议、落实费用等环节。征收土地报批主要包括用地申请和用地审批等环节,市、县(市、区)政府依法提出征收土地申请后,有批准权的政府对征收土地的必要性、合理性、是否符合有关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征收土地批后程序主要包括发布征地公告、发布补偿安置决定、支付费用并实施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公开、交付土地等环节。
突出和谐征地,切实维护被征地群众各项合法权益。《规定》要求,保障知情权,将预公告、补偿安置公告、征收土地公告等,采用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村民小组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张贴。保障参与权,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保障表达权,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组织听证;同时,未过半数情况下,被征地群众可以通过补偿安置公告中的异议反馈渠道提出意见建议。保障监督权,在征收土地公告和补偿安置决定中明确复议权利、复议期限和复议机关以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等。此外,强化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提交用地申请前对拟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用以及社会保障费用进行测算并确保足额到位;同时,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市、县(市、区)政府应当严格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及时足额支付落实上述费用。
突出高效征地,积极保障建设项目合理用地需求。《规定》明确,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并送达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市、县(市、区)政府自签订集体土地所有权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一年内,未提出征收土地申请的,应当重新启动征收土地前期工作,以此提高组卷报批效率。对无正当理由拒不腾退房屋交付土地的,由市、县(市、区)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积极保障建设项目合理用地需求。